(一)公平原則
遵循公平原則,是指估價者應以公平的態度在公開市場上取得公平合理的地價。土地估價是主客觀相結合的藝術,土地估價人員的主觀判斷對評價結果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估價師必須公正、誠實、認真、客觀地進行評估,決不能受到任何私人思想的影響,肩并肩。同時,為了獲得公平的價格,估價師還必須全面了解市場上土地的供求情況及其他影響因素,提高估價的專業化水平,并嚴格遵循估價程序。
(二)最有效利用原則
遵循最有效使用原則,即一般而言,土地估價應以估價對象最有效使用為基礎。土地的權利、經濟利用和利用是多種多樣的。土地價值因權利形式不同、用途不同而不同,土地價值因同一用途的利用程度不同而不同。只有在當時土地利用處于最有效利用狀態時,其土地價值才是最大的。以土地價值最大化配置土地資源,有利于最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因此,土地價格評估應以最有效的土地利用為基礎。然而,在實際土地利用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的、非最優的土地利用方式。待評價土地處于非最有效利用狀態時,除個別行政政策評價外,應當在最有效利用的前提下進行評價。幾種特殊的土地利用方式如下:基準地價評估以估價對象的當前使用為最有效的利用方式;企業改制、資產清理、土地稅收征收、公益性土地等評估以估價對象的當前使用為最有效的利用方式。有效利用;在農用地估價中,未取得農用地流轉許可證的農用地,以目前的利用為最有效利用方式,以實際最佳利用方式轉為建設用地。最有效的用途。
(三)替代原則
根據經濟替代原則,在同一公開市場上質量相同的商品,價格應當相同。根據市場規律,在同一商品市場,同一商品的價格需求大,同一價格的價格需求大。當一種商品的價格上漲導致對另一種商品的需求增加時,這兩種商品被認為是相互替代的。土地作為一種特殊商品也是如此,同一供求圈、同一時期同一地區或類似地區為同一目的相互競爭,價格影響最終趨于一致。這一原則是應用市場比較方法的理論基礎。也就是說,在評估土地價格時,可以在同一供求圈或同一區域內調查和獲取多個為同一目的或類似目的進行土地交易的例子,通過土地價格因素的比較校正??梢缘玫揭纼r的地方的價格。
(四)預期收益原則
地價是土地未來收益的資本化。過去的土地收益并不決定土地價格,但有助于估價者對未來收益的趨勢進行投機。遵循預期收益原則,是指土地估價應以估價對象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的未來目標和有效預期收益為基礎。預測的未來收益必須是客觀合理的,是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土地凈收益和經營管理水平。這就要求估價師了解過去的收益狀況,認真分析土地市場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認真分析影響土地市場的政治、經濟形勢和政策,合理預測正常情況下各種土地投資行為的客觀投入產出情況。預期收益的預測和分析往往是用收益折減法和剩余法進行地價評估的關鍵。
(五)供需原則
由于土地的定位和市場的地域性,土地的供求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供求,也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土地的自然供給是固定的、非彈性的:土地的經濟供給由于不同的土地利用、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政策而有許多表現形式。一般來說,土地價格主要取決于需求方的競爭。一般來說,土地價格主要取決于需求方的競爭。同時,由于土地的經濟供給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變的,對市場價格也有很大的影響。由于土地市場的不完全性和國家對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土地價格不能完全由市場供求決定。在運用這一估價原則時,必須結合預期收益原則。并充分考慮了一些非市場因素對地價的影響.
(六)切實保障農民基本生活
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農民個人承包經營。對農民來說,土地不僅是一種生產手段,也是一種基本的生存保護財產。由于我國農村沒有公共衛生保健、社會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農民的出生、老齡化、患病、死亡都是由農民自己解決的,農田不僅具有生產資料的經濟功能,而且具有保障生命的社會功能。雖然農田收入較少,但對農民來說卻是安全的。農地估價必須考慮農地的雙重功能。如果只以耕地凈收入為基礎,不考慮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作用,即土地的社會效益等因素,土地價格就不會是客觀的。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則是指農民因集體轉讓土地所有權而喪失土地時,其價格補償應以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的保障為基礎。